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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及基本理念


  

物流企业公路货物运输预约保险条款主要依据及基本理念

  公路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预约保险,是投保人将一系列货物一次性投保的简便投保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不必为每一笔业务与保险人协商合同内容,简化了投保程序并节省了保险费,对保险人而言,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在简化业务程序的同时,可以取得稳定的保险费收入。
  我国《海商法》对预约保险合同做了粗略规定,但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一般认为,在法律性质上预约保险合同是一种总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就每一批具体货物的保险仍需订立独立的分合同或由保险人分别签发保险单证。但分合同的有关基本保险条款已在总量合同中进行了统一约定,因此在分合同中无需重新约定,而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出具小保单的形式简化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项下就每一批货物分别签发的保险凭证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即都是预约保险总合同下的独立的分合同。
  《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预约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但是实践中保险人一般就与被保险人签订预约保险合同(或一揽子保险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单独签发预约保险单证。
  凡属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合同中的承保条件生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将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运输都向保险人投保。具体承运时保险人就每批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货物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保险人往往会将空白保险凭证提供给货运险投保人,投保人每出运一批货物,就填报一套“运输协议书”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确认后的“运输协议书”即为货物保险凭证(独立的分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单的签发及保险费的交纳都不是预约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具体的每批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及运载工具,可以在货物装车之后进行补充。也就是说,货物起运后被保险人进行申报时所得到的小保单,实际是对预约保险合同中尚不明确的条件进行补充。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与其他保险合同不同。在约定的整个总合同有效期内,总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装运,保险责任自动启动。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晚报或误报,不应影响保险期间的起算(除非被保险人存在恶意漏报或晚报的情形)。即保险责任按照货物的客观出运时间起算,而不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的时间起算。
  预约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最后一批货物出运,且依照保险合同(总合同或分合同)的规定保险责任终止时,视为整个预约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终止。